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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的生效條件有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3.15W)
訂立遺囑的生效條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訂立遺囑的生效條件有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
公民訂立遺囑可以採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的方式。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