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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立遺囑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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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立遺囑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合立遺囑生效條件是什麼?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合立遺囑,又稱共立遺囑、共同遺囑或者聯合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後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這是一種特殊的遺囑方式,雖然我國繼承法中未提及合立遺囑,但合立遺囑,特別是夫妻合立遺囑,作為一個社會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比如,一對年老夫妻自書一份遺囑,指定當兩人百年之後,夫妻共同財產由其子女如何分配繼承。此遺囑即為夫妻合立遺囑。遺囑行為是私法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之目的在於表明自己死亡後對遺產處分的意願。對遺囑效力的確認應當貫徹私法自治的原則,只要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應當有效,而不應過分關注其行為的方式。

二、遺囑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綜上所述,現在不少老人在年老的時候會留下遺囑,這個可以是個人行為,也可以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現實生活中,合立遺囑的情況比較多。判定這種遺囑的效力,主要看是否雙方真實意願表達,雙方是否都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代表自己的行為,這樣的合立遺囑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