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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繼承訴訟時效

遺產繼承 閱讀(2.4W)
不動產繼承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