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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盡了贍養義務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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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盡了贍養義務有繼承權嗎?

一、外人盡了贍養義務有繼承權嗎?

如果外人對老人進行贍養,並且簽訂贍養遺贈協議的,外人是可以依據協議繼承受贈遺產的。具體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未盡贍養義務是否還有繼承權

如果父母未留下遺囑,其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都有繼承權。但是此時可能只能分割獲得少部分遺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贍養老人是有經濟能力的主體的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任何的民事主體來說,若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那麼老人是有權向子女討要生活費的。若是老人與其他的非法定繼承人,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那麼此時盡了贍養義務的主體,是有遺產的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