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無繼承人的房產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 閱讀(1.97W)

一、無繼承人的房產如何處理?

無繼承人的房產如何處理?

無繼承人的房產收歸國家或者是收歸集體經濟組織,主沒有繼承人的財產需要先償還債務、繳清欠下的稅額,剩餘的部分歸屬於集體或者是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遺產的分配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有一些情況是屬於留有遺產,但是遺產卻無人繼承,此時是需要對於這些遺產進行一定的處理的。比如說由國家收回或者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不管怎麼樣首先是需要償還債務,還有就是需要繳清所欠下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