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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放棄遺產繼承無效可以嗎?

遺產繼承 閱讀(1.9W)

法院放棄遺產繼承無效可以嗎?

一、法院放棄遺產繼承無效可以嗎?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1、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開始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稅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本條規定了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

被繼承人的遺產,既有積極遺產,也有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個人財產和其他可以繼承的財產權益。消極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和其他應履行的財產義務。

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積極遺產的同時,也要對被繼承人的消極遺產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接受繼承,是其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消極遺產的必要前提條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便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在清償被繼承人的消極遺產時,只能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即繼承人承擔清償被繼承人的消極遺產的責任範圍,採取的是以其所接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限定繼承原則。對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哪部分消極遺產,繼承人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自願全部償還的,不在此限。清償被繼承人的消極遺產時,不得取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必要的遺產份額。

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在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時,應當將被繼承人個人所欠債務同家庭共同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同繼承開始時因殯葬被繼承人所生之債相區別。在清償被繼承人的消極遺產時,稅款應優先於其他債務清償。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是簽署了放棄財產繼承的相關協定法院一般是不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是簽署了放棄財產繼承的相關協定,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其可以進行重生獲得財產,但是如果其保證自己是被脅迫而進行放棄財產的話,那麼法院一般都會支援其進行重新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