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與兒媳關係一直緊張。近年來,李某身體越來越差,於是他立下遺囑,將他所有的財產指定給李某唯一的兒子一人所有,不作為婚後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並準備進行公正,請問,可以將遺產指定歸子女個人所有嗎?
【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可以將遺產指定歸子女個人所有,而不作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法條連結】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儲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