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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遺囑應該怎麼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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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遺囑應該怎麼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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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對財產利益的爭奪往往是比較激烈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分配遺產的時候。實踐中,甚至還有繼承人不惜以偽造遺囑的方式來讓自己多分得一些遺產。那麼對於偽造遺囑的行為,我國規定是怎麼處罰的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繼承法》對於偽造遺囑的法律後果有較為明確的認定。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如此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將偽造遺囑的嚴重情節認定僅限於此。

對於偽造遺囑,僅僅施以剝奪偽造者繼承權的懲罰,而且僅限於情節嚴重的偽造情形。亦即並未造成特定民事主體生活困難的偽造行為並不會喪失繼承權。這樣的懲處未免太過輕微。被繼承人的身後遺產本是各繼承人的共有之物,個別繼承人通過偽造的方法私自侵吞,嚴重違反了其所承擔的法律與道德義務,應該施加更為嚴重的懲罰,方能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匹配。

其實,從遺囑偽造的實質意義上看,如果其涉及到了被繼承人財產的處分,則該偽造行為實際上已經觸犯了刑律。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這一概念在法學界被普遍接受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或維持受害人的認識錯誤而使其處分財物。偽造人通過偽造遺囑,使其他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誤認為自己不享有繼承資格,從而不再追索自己的權利,這樣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的非繼承人也可能受經濟利益的刺激,通過偽造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方式來非法佔有被繼承人的遺產,這在司法實踐中也並不鮮見。而繼承法對此種行為的法律後果並未做具體規定。因為其本身並不享有繼承權,施以剝奪繼承權的懲罰起不到任何懲罰與示範效應。在這樣的情況下刑法介入來追究偽造人的刑事責任就顯得非常有必要,這也被國外和港澳地區的司法實踐所確認。在偽造人為繼承人的場合,本著刑法謙益性的原則不加以刑事介入尚有可取之處。在非繼承人偽造遺囑或遺贈協議的場合,只有施以刑事懲戒,才能真正地實現責任與損害相適應。

對於偽造遺囑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而此時對於被偽造的部分遺囑內容,就會認定為無效的。當然,要是偽造遺囑的情況比較嚴重的話,涉嫌構成了刑事犯罪的,那麼就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