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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鎮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嗎

遺產繼承 閱讀(2.02W)

小城鎮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嗎

一、小城鎮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限於農村戶口,城鎮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宅基地轉讓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對於農村經濟的發展起著很大的作用。

二、農村宅基地轉讓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定履行審查、批准等手續,並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實踐中有些地區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脫節,有些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還有的當事人在買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嚴格地說,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製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上仍遵循“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原則。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的做法。

宅基地只有農村有,並且以後都不會再有宅基地了。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有,其他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在國家需要收回土地的時候,會進行有償徵收。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是不可以支配土地的,否則後期會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