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辦理應該注意什麼?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以下三類人不能擔任見證人:
第一,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遺囑人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這裡的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主要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這裡,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身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第三,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裡的利害關係主要是指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債權人等。
三、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式是: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於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四、如何辦理口頭遺囑公證
口頭遺囑要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方為有效。口頭遺囑要轉化為書面方式方可辦理公證手續。
口頭遺囑辦理公證應當至公證處辦理,由立遺囑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作出書面受理登記,必須提交立遺囑人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冊以證明本人身份情況,由公證人員根據本人的口頭遺囑內容辦理遺囑公證手續,如所立遺囑中涉及財產的處分,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財產權屬的證明。
總的來說,訂立口頭遺囑有許多的注意事項,首先是務必在緊急狀態下才允許立口頭遺囑,其次是口頭遺囑應該有兩個以上的見證者當場見證此口頭遺囑,同時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緊急狀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又或者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在此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是不起作用的。最後比較重要的就是基於法律上的對於見證者的一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