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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要立遺囑但不會寫怎麼辦?

遺產繼承 閱讀(1.07W)

一、 老人要立遺囑但不會寫怎麼辦?

老人要立遺囑但不會寫怎麼辦?

老人要立遺囑但不會寫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遺囑處理:

1、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被繼承人已經對自己的房產進行遺囑的,那麼在繼承時直接按照遺囑的條款辦理繼承即可,但在辦理過戶時,需要按照上述程式,一般還需要進行公證處理,但相關情況並不是必須的,有異議的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處理。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法律效力是建立在其構成要件的合法之上,對於老人要進行遺囑處理的,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遺囑條款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