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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糾紛調解期限是多久

遺產繼承 閱讀(2.08W)

一、法定繼承糾紛調解期限是多久?

法定繼承糾紛調解期限是多久

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期限沒有明確規定,調解無效的應該即使做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遺產的法定分割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制度不可能去規定民事案件的調解期限的,原被告雙方根本就沒有調解的意願的話,人民法院不能強行調解的,調解建立在雙方願意接受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如果雙方非常排斥調解,法院還是要依法審理繼承糾紛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