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在重慶遺產稅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遺產繼承 閱讀(1.79W)

在重慶遺產稅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一、在重慶遺產稅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也從未釋出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我國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

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

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

二、關於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重慶還是在其他任何一座城市,也不管繼承的遺產是多少,哪怕就是繼承了上千萬元的遺產,目前來講,在我國是不需要專門向稅務機關交遺產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