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囑繼承房產手續主要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2.07W)

遺囑繼承房產手續主要有哪些

一、遺囑繼承房產手續主要有哪些?

1、繼承人身份證影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影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臺)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週歲需提供監護權公證書

二、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5、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現在民法典也沒有明確規定房產的繼承是必須要先對遺囑進行公證,可是,房產的過戶也要發生在原產權人已經去世之後才行的,具體需要的這些手續,建議大家應該先到房管局問一下繼承房產過戶方面的政策,這樣也可避免到房管局和稅務局來回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