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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去世財產分割的順序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6.18K)

兄弟去世財產分割的順序是什麼

一、兄弟去世財產分割的順序是什麼?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 據上述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注意此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離婚時的分割辦法有 所差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按當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一方等原則進行分割,因為離婚後,夫妻關係解除,雙方相互喪失對方的繼承權。而 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採取平分的原則並無不妥。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 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後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 承的財產。

二、遺產的範圍怎麼界定?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絡。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裡,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自己和兄弟之間只能是屬於近親屬關係,但除了妻子是屬於關係非常親密的,剩下的兄弟的子女和父母這都是直系親屬。所以,作為兄弟的姊妹其實是沒有資格去要求分割當事人的遺產的,除非去世的當事人還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那財產分割當然就是父母和其他的兄弟姊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