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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作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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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作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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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生活中遇到需要立遺囑的時候就需要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提供的證明的真是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但是遺囑的型別有多種,所以如果發生遺囑糾紛的時候,遺囑見證人也有重要作用。那麼出現遺囑見證人作假的情況該如何是備受關注的話題,下面就遺囑見證人作假怎麼辦的問題帶來分析。

遺囑見證人作假的行為屬於偽造證據,後果也是嚴重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關於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所謂遺囑見證人就是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並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因此遺囑見證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遺囑見證人作假怎麼辦,如果查明情況,做假證可能會遭受相應的行政處罰,所以符合要求的遺囑見證人應該公正作證,不能歪曲事實。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的律師,隨時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