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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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