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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後放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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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後放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繼承後放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繼承後放棄的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當中的第5條規定是可以來進行一定的放棄的,《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法》放棄繼承相關規定: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二、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後反悔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宣告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宣告,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宣告。

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的公證能不能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在當代社會,如果對於財產作出放棄的話,那麼必須要通過一個真實的意思的表示,如果是在他人的脅迫之下所進行的話,法律是不承認,除此之外的話,如果確實是自己的意思表示,那麼之後如果再次反悔是不能夠撤銷這樣的一種繼承放棄的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