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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繼承權2021年規定非要公證嗎?

遺產繼承 閱讀(2.44W)

一、房子繼承權規定非要公證嗎?

房子繼承權2021年規定非要公證嗎?

2020年對於房子繼承權公證已是必須要實施的,司法部出臺了一份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這意味著伴隨房屋遺產繼承事項多年的“公證”環節已不再成為必需。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需要公證。

二、需要公證的手續有哪些?

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影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影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影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辦理公證。

三、房產證辦理的相關流程是怎麼樣的?

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1、(不公證)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登出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子繼承權一般是由繼承者來獲得,繼承房子現在的法律也是有規定,對於公證已不再是必需,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才能獲得房子的所有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