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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的界定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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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的界定範圍是什麼

繼承權公證是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 進行身份確定, 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後,所出具的公證書,這是對繼承者權益的保障。那麼繼承權公證的界定範圍有哪些呢?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繼承權公證的界定範圍是什麼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後,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範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於遺產範圍的其它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由於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公證人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範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定相悖,作者在這裡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瞭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範圍即可。

二、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訊自由、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

(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塗、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

(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僱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

(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

(1)國家、集體的財產;

(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

(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

(4)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

(5)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

(6)死者家屬的撫卹發給金、生活補助費;

(7)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以上財產和財產權利不屬公民遺產範圍,公證人員在起草和審查遺囑時應注意規避和提示當事人。在公證實踐中,常見一些單位為避免糾紛,要求死者家屬辦理撫卹發給金、生活補助費的繼承權公證,而有的公證人員因不明瞭死者家屬的撫卹發給金、生活補助費不是公民遺產,而給當事人錯誤的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權益。

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後,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卹金、補助費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於身故後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卹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

2、發放撫卹金、補助費的目的,在於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於因死亡而無主。

3、享受撫卹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需注意的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享受撫卹金和補助費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一般而言,撫卹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卹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於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卹金、補助費的剩餘部分,屬於遺產範圍,也只有這種情況才可列入遺囑和繼承權公證範圍,除此而外,撫卹金和補助費的發放範圍都不是公證處採用繼承權公證書的方式所能確定的,

以上我們採用排除法,所以除了上述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和財產權利以外,其他權利都屬於繼承權公證的界定範圍,您可比照上述內容進行財產公證。如果您還想諮詢其他有關繼承權的問題,不妨到網站本站上面諮詢那些專業的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