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囑指定監護需要雙方同意嗎

遺產繼承 閱讀(1.81W)

一、遺囑指定監護需要雙方同意嗎?

遺囑指定監護需要雙方同意嗎

遺囑指定監護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遺囑的法律效力只是對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指定監護應該由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法院進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遺囑繼承可以附條件嗎?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財產及有關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由村委會及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時候,某種程度上不需要徵得監護人的同意,被指定的監護人必須要承擔起監護職責。但是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指定讓誰來繼承遺囑的時候,不需要先過問當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