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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寫繼承糾紛反訴狀時需要注意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2.54W)

一、在書寫繼承糾紛反訴狀時需要注意什麼?

在書寫繼承糾紛反訴狀時需要注意什麼?

在書寫繼承糾紛反訴狀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反訴要以本訴為基礎,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2)反訴必須與本訴有聯絡。

(3)反訴應在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以前提出。

(4)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5)反訴只能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反訴一般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以避免證據突襲和訴訟遲延。超出舉證時限提出的反訴,如果法院認為應當合併審理,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涉及法定繼承的一般思路是:

1、首先認定有無遺囑,無遺囑的或者雖有遺囑但遺囑無效或者未處分的遺產,才按法定繼承處理。

2、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時,要注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同他生前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區分開來,把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他代管、經營、租賃等財產區別開來,同時注意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得到而實際未能佔有的財產也屬遺產。

3、確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把應當取得遺產的繼承人和依法應當得到適當遺產的非繼承人都計算進來,把無繼承權的親戚、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權的繼承人都排除掉,分析時應注意幾個問題:案例中的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的遺產有無繼承權;寡婦改嫁的繼承權、胎兒的繼承權、出嫁女兒的繼承權、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人的繼承權。

4、認定繼承人有無個人債務。如有,應先從遺產中予以償還。在此,注意區分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和被繼承人生前為家庭生活所欠的債務,屬於後者的,應由繼承人共同承擔。

一般來說,只有是繼承案件的被告才可以提出繼承糾紛的反訴請求,且該請求必須是要在舉證期間結束之前就提出,一旦超過這個時期法院依舊沒有受到反訴的訴狀,那麼法院有理由認為被告已經放棄了提出反訴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