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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起訴程式

遺產繼承 閱讀(5.15K)
遺產繼承起訴程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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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起訴的問題




    顯而易見,繼承訴訟中“時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彙,是很多案件的焦點集中的所在,好多案件贏就贏在“時間”。 首先,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很重要的標誌。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三種情況: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擁有的財產,就是他的遺產,他的繼承人從他死亡開始進行財產繼承。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計算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一個起點。按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個二十年,是一個長的訴訟時效。



    舉一個例子,某張老先生有一住宅是個人合法財產,未立遺囑,其死亡後,其二子均未宣告放棄繼承此遺產,但因二人工作繁忙,均無暇顧及此房產,僅是派人照料。十年後二人在如何分割這一住宅時,發生爭執,此人二人訴至法院,雖被繼承人死亡是十年前,但是因為法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以他們的訴訟還是可以提出的。而且,他們二人也並沒有放棄繼承權,雖然十年間沒有處分這一做為遺產的住宅,但是他們並沒有明確放棄遺產的表示。因為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此訴訟法院受理,並依法進行了審理。分清繼承遺產開始的時間與對遺產著手分割的時間是很重要的。



    再舉一例,某張老先生生前有一住宅,系其個人合法財產並無遺囑處理,與次子共同居住,他死亡後,其次子仍居於此住宅中,張老先生之長子並未異議,過了十二年後,長子得知次子私下將此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改變了名字,由張老先生變為其次子的名字,此時長子訴至法院要求進行繼承,這時次子認為長子因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年內未訴訟,已過了訴訟時效,未同意長子的要求。按法律規定,繼承訴訟的時效“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所以長子在知道次子私下變更房屋產權後二年內進行訴訟,並未過時效,法院依此規定支援了長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