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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遺產繼承權 | 什麼人可以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 閱讀(1.21W)

哪些人有遺產繼承權 什麼人可以繼承遺產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繼承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多人,可見,嚴格意義上的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員。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2、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

3、繼承人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麼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得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4、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哪些實際佔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5、執行遺囑的權利義務。

6、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另外,附義務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不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通常在法定繼承當中才會涉及到一個遺產繼承權的問題,自然享有了這樣的權利之後,那麼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那自己才有機會獲得其部分遺產。當然,作為繼承人自身除了可以享有一定權利之外,其實也是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上文中就這方面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