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宅基地能繼承嗎?

遺產繼承 閱讀(1.8W)

宅基地能繼承嗎?

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屬於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單獨繼承你父親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繼承你父親的房屋並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並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規定,向甲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這是你繼承父親房屋的結果,而不是說能單獨繼承父親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基於身份關係,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隨著王某戶口的遷出,其宅基地使用權資格就隨之喪失,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權也因他們的死亡而喪失。因此,無論是王某還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王某隻能將房屋拆除,將宅基地使用權返還給村委會。

農村宅基地受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准。二是面積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三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