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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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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的特點如下:
1、法定性,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由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直接規定的,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2、強行性,是指對於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放棄自己的繼承順序。
3、排他性,是指法定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繼承順序參加繼承。
4、限定性,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僅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限制,雖有前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遺囑人也可指定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