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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後死後律師怎麼知道?

遺產繼承 閱讀(7.99K)

一、 立遺囑後死後律師怎麼知道?

立遺囑後死後律師怎麼知道?

立遺囑後死亡的,去世的人的親屬會告知立遺囑人去世的訊息,而且逝者所在的醫院也有告知律師的義務。從律師見證的目的看,見證不僅僅是對行為的見證,這樣律師做為法律服務職業的專有屬性就不能得到體現,律師見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律師見證之所以不同於普通公民的作證,主要體現在見證律師負有對見證事項合法性審查的義務。因此律師有必要知道里遺囑人去世的訊息。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二、律師作為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繼承行為發生在遺囑人死亡後,對於遺囑人死亡後的具體繼承和處理情況,可以依據遺囑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涉及到具體事項的認定上,應當按照律師的見證人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