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列印遺囑沒有證明人能生效嗎?
民法典列印遺囑沒有證明人不能生效,《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列印遺囑要想發生法律上你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員在現場見證。
2、訂立遺囑的人員和見證人員在每一頁下面進行簽字。
3、必須要註明的是日期。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口頭遺囑實質要件是什麼?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四、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我們國家不論是口頭遺囑還是訂立的書面方面的遺囑,都是需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形式和實質方面的要件的,我們國家現在新的《民法典》當中規定了列印遺囑,同樣列印遺囑也必須要符合形式,要件就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