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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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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眼裡,男女之間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此時已經同居生活了多年,並且對外一直以夫妻名義示人的話,那此時就算構成事實婚姻的,不過這個時候也有疑問究竟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呢?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一、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而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小編提醒:

同居與事實婚姻都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共同生活,但是兩者在時間、範圍、確認機關、處理方式上有重大區別:

第一,時間界限,即條件相同的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時間不同而性質有別。如 1994年2月1日就是一個時間界限。

第二,範圍界限。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必須具備這四大特徵,缺一不可。而同居範圍較廣,除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除外,其他均為同居關係。

第三,確認機關不同。事實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確認權,並通過訴訟程式予以確認。對於同居關係,行政、司法機關均有確認權。

第四,處理方式不同。事實婚姻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同居關係的處理則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二、我國法律對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為:

第一,經查確實屬於同居關係的,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第二,離婚後雙方沒有再婚,但是也沒有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作為同居關係而判決解除;

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時,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應當一併解決。

另外,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共有財產處理,但是雙方在同居期間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不能包括在共有財產之內。在分割同居財產時,一般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並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

我國法律對同居關係的處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否則,只能算非法同居。

其實我國法律中沒有相關規定,但嚴格來說,無論男女同居了多少年,其實都是不能將同居關係轉變為事實婚姻的。在我國認定事實婚姻只有一個標準,就是看男女是從什麼時間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間就建立了同居關係,那麼此時才會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