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同居>

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的判定

同居 閱讀(2.62W)

一、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的判定

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的判定

1、一般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後,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

這裡的一般同居關係,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後,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係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2、事實婚姻關係必須經訴訟程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

這裡的事實婚姻關係,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係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4、對於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5、對於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後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相關的重婚當事人員應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賠償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損失。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生活或結為夫妻關係的,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判處重婚罪。相關的重婚罪犯罪人員應積極的賠償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損失,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保護婚姻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