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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實婚姻要走什麼程式

同居 閱讀(1.09W)

一、離婚事實婚姻要走什麼程式?

離婚事實婚姻要走什麼程式

1、民事訴訟程式,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就可以了 事實婚姻,要具體區分,看是那一年結婚的,具體情況如下:

2、前成立的事實婚姻,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後的事實婚姻,無需解除婚姻關係,因為婚姻關係不存在,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係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係。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二、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式

1、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情況,要特別注意與合法登記婚姻的不同之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就明確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而不像合法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出離婚時,法院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3、因為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被認可,並不意味著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體處理上要與登記婚姻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可以在調解和好無效的情況下,判決登記婚姻的當事人不準離婚,再給雙方當事人一次挽救婚姻關係的機會,而對事實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就只能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

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雙方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列舉了14種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四、《婚姻法》實施後

該司法解釋中與《婚姻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中沒有規定而該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內容又與《婚姻法》不相沖突的,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可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中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處理方法不同,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雙方和好撤訴的,應當認定婚姻關係有效,發放調解書或者裁定書,調解不能和好的,應當解除同居關係,通過訴訟程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