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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法收養關係是否要公證

收養贍養 閱讀(1.4W)

建立合法收養關係是否要公證

一、建立合法收養關係是否要公證

(一)收養關係公證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式。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 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二)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洩露。

二、送養人辦理收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送養人辦理收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有:

1、身份證件。

2、因喪偶或一方查詢不到,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送養的,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並需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權的宣告;因查詢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單方送養的,送養人應提交說明單方送養原因的書面材料。

3、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必須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本人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生父母對其有嚴重危害的證明,或被收養人的生父母的殘廢證明(其中,監護權證明是指當事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提交的親屬關係證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裁決書;有嚴重危害的證明是指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

4、被收養人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需提交該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保證(該項證明需經本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核查)。

5、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明。

6、被收養人照片若干張。

此外,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也應親自到公證處表示是否同意被收養的意願;被收養人不滿10週歲但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公證處可視情況徵求被收養人本人意見,並作談話筆錄。

對一些關係,法律中規定必要辦理公證之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建立合法收養關係是否要公證?答案就是否定的了,只要當事人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不辦理公證,進行收養登記,那麼也是可以建立合法收養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