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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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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行

送養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行

(一)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4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生父母作為送養人應遵守以下條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在一般情況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撫養能力,就不允許通過送養轉移撫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無撫養能力的父母一方,也無權免去有撫養能力一方的撫養義務,將子女送他人收養

其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通常情況下不允許生父母單方送養子女。對於非婚生子女,也應由其生父母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但是,應當經過適當的查詢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後,如果另一方要求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送養須先徵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見。若他們願意並有能力撫養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另一方就不得將其送養。

(二)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雙亡或均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上述公民或組織在擔任監護人期間,可以依法送養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但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首先,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條件下,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求將其送養,須徵得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養,監護人又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時,應依照《民法典》第1096條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其次,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性或威脅其健康成長可能的,允許其監護人將其送養。

(三)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社會福利機構通常是指兒童福利院或康復院等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專門收容、撫養暫時無法查明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棄兒或孤兒的社會組織。在我國,除了這類機構外,其他任何機構不得送養上述棄兒或孤兒。公民拾得棄嬰、棄兒後,不得擅自將其收養,而應交當地的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並自願收養這些棄兒、孤兒的,應由收養撫養他們的社會社利機構作為送養人,辦理這類收養的法定手續。

現實中能夠作為送養人的包括孩子的親生父母、親生父母以外的人以及福利機構。其中,針對不同的送養人,《民法典》中規定需要達到的條件不同,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在當事人都滿足了收養條件之後,還需要辦理收養登記,那麼才能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