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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被收養的孩子應是14週歲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養人年滿八週歲,在收養時,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所以,被收養人的年齡如果未滿八週歲,在收養時無須徵得被收養孩子的同意;只有當被收養人年滿八週歲後,才須徵得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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