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實質是收養人慾與被收養人建立一種法律擬製血緣關係,為了保障彼此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收養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都做了明文細緻的規定,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將不能建立法律擬製的親屬關係,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收養孩子的條件是:
1.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2.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作為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孩子的程式是:
(一)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二)收養登記的步驟
1、收養人的申請書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詢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3、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登記。
4、登記。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收養孩子的程式是怎樣的的具體解答。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可依法產生,也可依法解除。因為是擬製血親,涉及到的是人身關係,所以對收養程式的要求極為嚴格,程式的稽核也非常嚴苛。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您有相關疑問還是諮詢律師,他們能夠指導您更快、更高效的辦理好收養方面的手續。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領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可依法產生,也可依法解除。此外,由於收養關係涉及彼此的人身關係,因此我國《民法典》不僅規定了收養的條件,還對收養提出了嚴格收養程式,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建議你及時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