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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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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並沒有明確的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標準,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十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父母若是不能直接的與自己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就需要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子女成年後,需要與自己的父母互相扶持,父母年老沒有勞動能力之後,子女需要採取支付贍養費等的方式,來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