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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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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解除的方式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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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來講,解除收養關係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

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

達成解除收養協議後可到公證處公證解除或民政局辦理解除登記。

(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養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收養,但在財產和生活方面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