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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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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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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號令釋出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