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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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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是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是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第一,有利於收養關係的穩定。因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本無自然血緣關係,如果被收養人年齡過大,很難消除他們與其生父母已經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濃厚感情,以致影響收養關係的穩定;第二,符合收養的目的。收養的本意就是為了使那些無人撫養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孩子,在養父母的撫養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溫暖,得以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