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會有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但是女方可以提出。2歲以前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判給母親的,孩子的撫養費一般為男方工資所得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從以上的說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懷孕了,並且妻子不同意離婚,丈夫是無權提出離婚的。
在妻子無重大過錯原則前提下,是不能訴至法院離婚(不能走訴訟離婚的程式)。如果妻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直接協議離婚。從這裡我們知道,妻子在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妻子同意離婚的程式和普通的離婚程式還是有所不同的。
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在子女出生或無子女的情況下,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即可協議離婚,對離婚條件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至法院訴訟離婚。
但是在妻子懷孕了,不論男方還是女方都不能感情用事,一意孤行,應諮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您解決相關疑問,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女方懷孕的情況需要自己積極的注意有關的細節,只要對方在婚姻問題中存在問題就會導致自己賠償是合理存在的,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需要留意相關的法律約束,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需要在既定的基礎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