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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寶寶3歲半離婚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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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寶寶3歲半離婚判給誰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寶寶3歲半離婚判給誰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寶寶3歲半離婚判給父親或者母親都是有可能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與無效婚及可撤銷婚的區別

1、第一,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第二,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第三,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第四,兩者的程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式進行。

5、第五,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三、離婚協議簽訂後反悔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由,請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請人行使探望權的處理,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巳進入執行程式,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權清求的,可由執行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是否中止執行的裁定,無需通過審判程式解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由,單獨起訴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申請行使探望權。限制行為能力人儘管行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權享有親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因此,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由請行使探望權的,在不會對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響的前提下,可以准許,並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具體情況,明確其是否應在監護人的監護下行使探望權。

(三)夫妻離婚時,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賬戶內養老金的處理。養老金是職工在退休後領取的工資,未到退休年齡不能領取;且養老會是職工退休後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對其退休前工作的補償。因此,對於離婚訴訟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其養老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則產予以分割。

(四)夫妻共同財產涉及他人情況的處理。夫妻婚後出資購買車輛,並掛靠於他人名下的,在離婚訴訟中,對該車輛不予處理。

所以說,《民法典》規定夫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