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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2歲半離婚判給誰女方一定要可以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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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寶寶2歲半離婚判給誰女方一定要可以爭取嗎?

寶寶2歲半離婚判給誰女方一定要可以爭取嗎?

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審判實踐,孩子兩歲半離婚也可能判給男方,也有可能判給女方: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的影響,可予允許。

3、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

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只要雙方擁有共同的孩子的,那麼就需要確定孩子的歸屬,法院在進行處理時就會根據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還有父母的經濟狀況來進行確定,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成功,那麼就會由哪一方撫養,所以, 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