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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充分離婚對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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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充分離婚對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證據充分離婚對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式。人民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庭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臺法律適用問題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考慮,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二、離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通常法院的做法: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查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4)法院開具公告送達的單據,由原告繳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因為法律規定對離婚案件必須要進行調解,而調解自然也就需要當事人都在。若是被告一方缺席的話,必然就不能進行調解。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證據充足,但實際也無法當庭質證。要是貿然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可能就會出現問題。於是這樣的情況下,法庭一般是不會缺席判決,往往是說服原告一方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