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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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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一方起訴離婚,而對方不出庭的,法院傳票傳喚後,仍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義的以外,仍應當出庭應訴。如果確實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而被告不出席的,經過法院傳票傳喚,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哪些環節?

起訴離婚程式為:

1、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及相關離婚的證據,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材料後,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要求的,會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2、答辯階段。法院自立案當天起5日內需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並通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如果被告在15天內不提出答辯的,法院將按流程正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3、開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委託代理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代理訴訟。

4、法院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共同財務分割,債務分擔等問題依法作出判決。

5、離婚訴訟結束後,如有一方不服法庭的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當日起15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則判決書生效。

綜上所述,夫妻鬧矛盾離婚的,常常有一方不同意不配合的情況,起訴到法院後,在法院通知開庭後也不出庭,這種情況,原告可以申請法院缺席審判,法院經過催促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開庭,根據原告提供的訴訟狀並結合法院調查,做出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