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需要帶上什麼手續

離婚 閱讀(1.84W)

離婚需要帶上的手續分兩種:協議離婚的話需要帶: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訴訟離婚的話需要帶: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財產清單等,在開庭時再提交也可以);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離婚需要帶上什麼手續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