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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起訴狀;(2)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3)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6)感情破裂的證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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