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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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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

夫妻離婚會涉及到許多問題,而在某些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能會涉及到妻子流產的問題。那麼,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妻子是否能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對方要求精神補償呢?本站在下文中對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有哪些條件進行了解答,請您閱讀了解。

一、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我們可知,依據婚姻法的平等原則,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都是平等分配的。在女子流產期間,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而想要在離婚中獲得法定的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以上四項所引起的離婚。如果流產是自然流產的話,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給予賠償。

二、提混損害賠償的提出有哪些條件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於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援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於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於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對於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後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

以上就是本站對於離婚流產能要精神補償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有哪些條件,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夫妻雙方在申請離婚時,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來要求賠償。對此,《婚姻法》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對其進行了規定。同時,當事人及人民法院還需結合實際的情況,以求對問題有一個更加全面、清楚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