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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證明材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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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說的離婚起訴書事實上指的是離婚起訴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在民事起訴中應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書一般是國家機關出具的,狀一般都是當事人出具的,主體不一樣。比如起訴書,判決書等都是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出具的。起訴狀就是老百姓寫的,俗稱就是告狀。

離婚起訴書證明材料包括哪些

主要內容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3、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五)離婚訴訟書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