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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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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證據嗎?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需要離婚時,在分割財產及分配子女撫養權方面存在糾紛的話,雙方可以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解決。當事人應該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會按照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式進行。而證據是法院辦案的主要依據,那麼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證據嗎?下面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證據嗎?

在離婚訴訟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提供證據來論證。這需要當事人提前準備好。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二、起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講到這裡,筆者相信大家應該對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證據嗎這個問題有了清晰瞭解。在離婚的方式中,起訴離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應該承擔舉證責任,離婚案件證據包括夫妻結婚證明、引發離婚因素的證據、夫妻財產情況及子女狀況等。對於離婚中無過錯一方,要重點抓好收集證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