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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懷孕了妻子可以強行離婚嗎?

離婚 閱讀(3.3W)

一、第三者懷孕了妻子可以強行離婚嗎?

第三者懷孕了妻子可以強行離婚嗎?

1、第三者懷孕了妻子不可以強行離婚,這是由於一般來說第三者懷孕不是法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也不足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現實中也出現過第三者懷孕之後男方知錯悔改,女方願意原諒的情形。這種情形下還需要提供其他可以佐證感情破裂的證據。

2、法定可以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收集夫或者是妻出軌證據要注意些什麼

根據我國的證據規則,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予以認定:

1、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公司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2、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絡,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發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婚外情,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3、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出軌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之中是時常有所耳聞的,公民在發現自己的丈夫出軌、第三者懷孕之後,可以選擇原諒對方,也可以選擇與其辦理離婚手續。但是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發洩自己的不滿情緒,否則若是導致第三者流產的,此時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給第三者。